金磨坊助学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全称“湖南金磨坊助学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赢利性基金会。所有筹款全部用于资助贫 困学生。
第三条 本基金旨在全心全意帮助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特别贫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条 参与基金会工作的所有人员都是志愿性质,都不得从基金会领取任何报酬和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基金主要来源:金磨坊公司老板每年不低于伍万元的捐赠,金磨坊员工违反公司制度的罚金,供应商及客户,员工的自愿捐赠。基金会募集的资金,每年要基本用完。
第六条 本基金会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户由专人管理。
第七条 资助对象:湖南省境内品德优良、勤奋好学、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小、初、高、大学学生。
第八条 资助形式及标准:助学补助每学年8月份发放一次,由基金会派专人送达;小学1000元/年/人,初、高中2000元/年/人;大学3000元/年/人。
第九条基金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对基金会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肖董、罗总任顾问;鲁承元任理事长;基金监督:肖伟、熊安宁;理事会成员:肖璐、罗银香;会计:肖华。公司主管经申请成为本基金核实情况志愿者。
第四章 补助申请程序及资格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资助对象的学生,可向基金会写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书面申请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提出申请时必须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如实反映 家庭情况、家庭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书面申请材料必须附上相关证明,并有学校主要负责人、村委会干部签字、盖章。
第十四章 本基金会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后再派专人赴实地核实,符合条件者由基金委员会最后确定。
附 则
第十五章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会不断完善。
第十六章 本章程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章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湖南金磨坊助学基金会
2015年8月5日